(2015)晋执行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福建安捷脚手架租赁有限公司、三明市百吉贸易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安捷脚手架租赁有限公司,三明市百吉贸易有限公司,修明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晋执行字第145号申请执行人:福建安捷脚手架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法定代表人王有存,总经理被执行人:三明市百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法定代表人修明发,总经理。被执行人:修明发,男,197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关于申请执行人福建安捷脚手架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三明市百吉贸易有限公司、修明发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2014)晋民初字第55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偿还1645596元及相应利息;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承担本案执行费(以实际执行金额按规定比例计收);4、案件受理费18100元,公告费560元。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林朝晖执行员 陈可榕执行员 佘姚超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谢延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