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22民初174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邓祖永与秦吉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祖永,秦吉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22民初1747号原告邓祖永,男,生于1960年7月28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村民,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石佛镇。被告秦吉祥,男,生于1985年6月27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居民,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天池镇。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至支公司,住所地乐至县天池镇帅乡大道通达天怡苑二期2幢1楼47-53号。法定代表人,李奎,经理。委托代理人何美霓,女,1983年2月10日生,汉族,四川省资阳市人,住资阳市雁江区,系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邓祖永诉被告秦吉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邓祖永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祖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祖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邓祖永负担。审判员 鄢雪冰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意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