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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5执9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山市顺德区广拓贸易有限公司与江门市全富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广拓贸易有限公司,江门市全富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05执9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广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路州村横溪沙工业区*座***号。法定代表人胡有禄。被执行人江门市全富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沙堆镇梅阁连安三村民小组大河下(办公楼)。经营者黄魏美智。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广拓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门市全富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粤0705民初300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江门市全富电器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广拓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04409.75元及利息(从2016年7月29日起至清偿日止,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922.0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到辖区内金融机构、车辆管理、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查询,除被执行人江门市全富电器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地上厂房、机器设备、半成品及成品一批等财产被其他法院首查封,上述财产待首查封法院处理完毕后,本院参与分配外,暂未发现被执���人在本院辖区内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依法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705执96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时,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少文审判员  李毅明审判员  曾国亮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赵永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