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830民初15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奚继光与楚东(盱眙)康老服务中心、杨宏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奚继光,楚东(盱眙)康老服务中心,杨宏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30民初1523号之一原告:奚继光,男,40岁,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卫林,盱眙县山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楚东(盱眙)康老服务中心,住所地:盱眙县马坝镇楚东医院内。负责人:杨宏,职务不详。被告:杨宏,男,47岁,汉族,住盱眙县。原告奚继光与被告楚东(盱眙)康老服务中心、杨宏建设工程事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奚继光于2017年8月11日以存在其他债务人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奚继光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自愿处分权利,不违反有关法律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奚继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奚继光负担。审 判 长  陈娇娇人民审判员  王宜国人民陪审员  范文成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马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