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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6刑初9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石某2、张某1非法侵入住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2,张某1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翁牛特旗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内0426刑初99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石某2,男,197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赤峰市,无前科。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7年2月14日被翁牛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25日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张某1,女,197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身份证号,户籍所在地赤峰市,无前科。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7年2月28日被翁牛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25日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以翁检公诉刑诉[2017]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某2、张某1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子彪、助理检察员李文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某2、张某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因交通事故在承德医疗费纠纷,被告人石某2、张某1夫妻二人预谋到××旗丛某家中以闹事的方式索要医疗费。2016年12月30日,二人在家中准备了酸菜汤、礼炮、烧纸、粪便等物品,当日11时许开车来到丛某家门口。张某1拿着装酸菜汤的瓶子、装粪便的塑料袋与石某2未经允许进入丛某家里,石某2辱骂、殴打从发,并向丛某身上泼洒酸菜汤,张某1将粪便放在丛某家门口。二人从屋里出来后又到丛某家大门口处,石某2燃放爆竹、张某1烧纸。次日,二被告人再次来到丛某家门口意欲闹事,张某1将装有酸菜汤的瓶子放到丛某家门口,由于从发不在家,二人遂离开。经鉴定,被害人丛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17年4月13日,被害人丛某为被告人石某2、张某1出具了谅解书。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石某2张某1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并采取侮辱、暴力手段侵犯他人权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石某2、张某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因交通事故在承德医疗费纠纷,被告人石某2、张某1夫妻二人预谋到××旗丛某家中以闹事的方式索要医疗费。2016年12月30日,二人在家中准备了酸菜汤、礼炮、烧纸、粪便等物品,当日11时许开车来到丛某家门口。张某1拿着装酸菜汤的瓶子、装粪便的塑料袋与石某2未经允许进入丛某家里,石某2辱骂、殴打从发,并向丛某身上泼洒酸菜汤,张某1将粪便放在丛某家门口。二人从屋里出来后又到丛某家大门口处,石某2燃放爆竹、张某1烧纸。次日,二被告人再次来到丛某家门口意欲闹事,张某1将装有酸菜汤的瓶子放到丛某家门口,由于从发不在家,二人遂离开。经鉴定,被害人从发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17年4月13日,被害人丛某为被告人石某2、张某1出具了谅解书。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及被告人当庭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电话接警记录,到案经过,立案决定书证实,2016年12月30日11时30分,梧桐花派出所接到曹某电话报案:乌丹镇石家营子村村民石某2、张某1到××村其家闹事,石某2将其丈夫丛某打伤,并用脏水泼丛某,还在其家大门口放爆竹、烧纸。翁旗公安局及时受理案件并立案侦查。被告人张某1主动到梧桐花派出所投案。2、被害人丛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8月份,他和石某2出了车祸,石某2把他起诉了。2016年12月30日11时许,石某2和他妻子突然到了他们家,石某2手拎着一个塑料袋子,进屋开始骂他,赶紧赔钱。石某2接着开始用手打他,用脚踢他,又将罐头瓶子里的液体泼在他的身上和西屋炕上,他就倒在炕上了。这时石某2夫妻俩一直骂他,他妻子曹某进屋往外撵石某2夫妇,石某2出去不一会儿,外面听见放礼炮的声音,这时派出所的民警到场了解情况后,把他送到旗医院住院治疗了。3、证人曹某的证言证实,她是丛某妻子。2016年12月30日11时许,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石某2夫妻俩进了他们家,将其丈夫丛某打伤及石某2夫妇在他们家屋内的墙上泼脏水,还把一袋子臭东西放在他家外屋,临走时还在他们家大门口处放爆竹、烧纸。4、证人石某3、石国军、韩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2月30日11时许,他们三个人和石某2、张某1夫妇一起到丛某家,进屋后丛某妻子在家,丛某没在家,他们就回来了。5、证人徐某、杨某1、杨某2的证言证实,2016年11月30日11时许,他看见丛某家来了一辆车,车上坐着一男一女,不一会儿又来了警车停在丛某家门口,他们就去丛某家里看见丛某在屋里的炕上躺着,炕上有被泼洒的液体,在外屋看见一塑料袋子物品,都是臭烘烘的,大门口有放鞭炮和烧纸的痕迹,随后他们就回家了。6、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实,2016年12月30日11时许,他看见丛某家大门口有一男一女在燃放鞭炮并烧纸钱,并在大门口处嚷嚷,后坐上一个灰色轿车离开了。7、现场看验笔录证实,2016年12月30日11时45分至12时00分,梧桐花派出所民警到丛某家对案发现场制作了现场笔录及照片的情况。8、光一张及制作说明、随案移送清单证实,派出所民警到丛某家案发现场出警视频刻录成光盘移交法院。9、(翁)公(司法)鉴(法医)字(2017)7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意见证实,被害人丛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10、谅解书证实,被害人丛某对被告人石某2、张某1的行为表示谅解。11、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石某2、张某1的自然人身份情况。12、被告人石某2的供述证实,被害人丛某一直不赔偿因他在交通肇事造成医疗费问题。2016年12月30日11时许,他和妻子在家里准备一瓶酸菜汤,两个礼炮和一个给死人烧的纸钱,还用塑料袋子装了一些粪便,开车去了丛某家。进屋见丛某后说起丛某欠钱的事,他俩就相互嚷嚷,就将装有酸菜汤的瓶子往丛某身上泼。泼完后他就从屋里出来,到车跟前拿出两个礼炮点燃,又从车里拿出给私人烧的纸钱在丛某家大门口点燃。完事后他和张某1一起开车离开从发家了。当晚有人给打电话威胁他,2016年12月31日他和张某1、石国军、石某3、韩某一起去了丛某家,没见到丛某就回去了。13、被告人张某1的供述证实,被害人丛某一直不赔偿因他在交通肇事造成医疗费问题。2016年12月30日11时许,她和丈夫石某2在家里准备一瓶酸菜汤,两个礼炮和一个给死人烧的纸钱,还用塑料袋子装了一些粪便,开车去了丛某家。进屋她将装有粪便的塑料袋放在外屋,石某2见丛某后说起欠钱的事,他俩就相互嚷嚷,石某2就将装有酸菜汤的瓶子往丛某身上泼,同时泼在西屋的炕上和墙上。泼完后石某2就从屋里出来,到车跟前拿出两个礼炮点燃,她从车里拿出给私人烧的纸钱在丛某家大门口点燃。完事后她和石某2一起开车离开从发家了。当晚有人给石某2打电话威胁,2016年12月31日10时许,她和石某2、石国军、石某3、韩某一起去了丛某家,没见到丛某就回去了。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2、张某1非法进入他人住宅,并采取侮辱、暴力手段侵犯他人权益,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石某2、张某1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二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作用相当,均系主犯。被告人石某2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1自动投案,系自首,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石某2、张某1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石某2、张某1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对被告人石某2、张某1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具体情节,对被告人石某2、张某1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对所居住地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石某2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张某1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萨初荣贵审判员袁树伟审判员赵宁宁二0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齐文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