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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8民初206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李成与路立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成,路立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8民初2065号原告:李成,女,汉族,住东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永军,东明明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路立杰,男,汉族,住鄄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成与被告路立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成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成负担。审判员  王建成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阳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