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8民初206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李成与路立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成,路立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8民初2065号原告:李成,女,汉族,住东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永军,东明明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路立杰,男,汉族,住鄄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成与被告路立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成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成负担。审判员 王建成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阳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