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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4民初401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刘诗金、瞿定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诗金,瞿定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4民初4015号申请人:刘诗金,男,196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瞿定勋,男,195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刘诗金诉被申请人瞿定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瞿定勋价值2800000元的财产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诗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瞿定勋银行存款28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世梅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段 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