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3民初2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崔吉俊与刘连喜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吉俊,刘连喜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3民初2269号原告:崔吉俊,女,195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被告:刘连喜,男,成年,汉族,住无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吉俊与被告刘连喜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崔吉俊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吉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吉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崔吉俊负担。审判员 吴会岭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明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