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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3民初2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崔吉俊与刘连喜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吉俊,刘连喜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3民初2269号原告:崔吉俊,女,195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被告:刘连喜,男,成年,汉族,住无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吉俊与被告刘连喜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崔吉俊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吉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吉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崔吉俊负担。审判员  吴会岭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明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