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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8执恢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王程祥与郑州市惠济区花园口镇申庄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程祥,郑州市惠济区花园口镇申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8执恢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程祥,男,1988年9月25日生。被执行人郑州市惠济区花园口镇申庄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申建勇,该村村委会主任。本院在执行王程祥与郑州市惠济区花园口镇申庄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惠民初字第56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惠民初字第5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百岭审判员  张霄鹏审判员  穆 牧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