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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9民初2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浙XX泰联轴器有限公司与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XX泰联轴器有限公司,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9民初2190号原告:浙XX泰联轴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翁垟镇工业园区开拓路。法定代表人:郑晓青,职务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加飞,乐清市柳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玉河街53号。法定代表人:王创民,职务董事长。原告浙XX泰联轴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2017年8月30日,原告浙XX泰联轴器有限公司向法庭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XX泰联轴器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73元,由浙XX泰联轴器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梁立功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梁晓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