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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4民初4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刘跃东与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富民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跃东,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富民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4507号原告:刘跃东,户籍地黑龙江省铁力市。被告: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富民分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负责人:杨春祥。原告刘跃东与被告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富民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刘跃东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跃东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跃东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文丹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