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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1执恢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杨淑妍与云南中城地商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淑妍,云南中城地商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1执恢214号申请执行人杨淑妍,女。被执行人云南中城地商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杨淑妍与被执行人云南中城地商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昆明官渡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2015)官民一初字第23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淑妍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0189元,执行费53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云南中城地商投资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全部履行完毕。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昆明官渡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2015)官民一初字第235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审判员  王文峰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保俊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