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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11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寇冬权与重庆隆鑫隆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寇冬权,重庆隆鑫隆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1855号原告:寇冬权,男,汉族,1985年11月24日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告:重庆隆鑫隆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横街特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82846814Y。法定代表人:廖克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程,男,1982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系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寇冬权诉被告重庆隆鑫隆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寇冬权未按本院确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寇冬权诉被告重庆隆鑫隆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寇冬权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寇冬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金雷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李光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