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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6执26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李战勇与王红翠、侯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战勇,王红翠,侯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6执267号之三申请人李战勇,男,1969年3月7日出生,汉族,绛县。被执行人王红翠,女,1972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绛县。被执行人侯杰,男,196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绛县。申请人李战勇与被执行人王红翠、侯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6)晋0826民初10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申请人李战勇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战勇撤销执行申请,是对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晋0826民初101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审判员  郭红武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柳君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