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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6刑初96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鹏飞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鹏飞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06刑初960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鹏飞,男,1992年5月21日出生于陕西省陇县,汉族,中专文化,原深圳市佰仟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员工,住陕西省宝鸡市陇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羁押),同年4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赵文清,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检诉刑诉[2017]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鹏飞犯诈骗罪,于2016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2017年2月8日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灿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鹏飞及其辩护人赵文清到庭参加诉讼。在案件审理中,经公诉机关建议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鹏飞伙同他人,经预谋后,于2015年11月至2016年3月期间,22次虚构购买手机分期付款事实,骗得深圳市佰仟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人民币61184元。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鹏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鹏飞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被告人张鹏飞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鹏飞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提供的现有证据无法证实于某购买手机分期付款是假单,该笔贷款金额2599元不应计入诈骗金额。经审理查明:1.2015年11月25日,被告人张鹏飞伙同他人,利用其担任深圳市佰仟金融服务有限公司销售代表的便利,在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清风路某手机店内,虚构雷某购买OPPO牌N3型手机分期付款事实,骗得深圳市佰仟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人民币3000元。2.2015年11月29日,被告人张鹏飞伙同他人,利用其担任深圳市佰仟金融服务有限公司销售代表的便利,在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晓市路某通讯器材店内,虚构刘某1购买华为牌N8型手机分期付款事实,骗得深圳市佰仟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人民币2899元。3.2015年11月30日,被告人张鹏飞伙同他人,利用其担任深圳市佰仟金融服务有限公司销售代表的便利,在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清风路某通讯器材店内,虚构徐某购买三星牌S6型手机分期付款事实,骗得深圳市佰仟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人民币2800元。4.2015年12月1日,被告人张鹏飞伙同他人,利用其担任深圳市佰仟金融服务有限公司销售代表的便利,在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清风路某通讯器材店内,虚构纪某购买华为牌P8型手机分期付款事实,骗得深圳市佰仟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人民币2699元。5.2015年12月3日,被告人张鹏飞伙同他人,利用其担任深圳市佰仟金融服务有限公司销售代表的便利,在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清风路某通讯器材店内,虚构张某购买VIVO牌X5型手机分期付款事实,骗得深圳市佰仟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人民币2499元。6.2015年12月4日,被告人张鹏飞伙他人,利用其担任深圳市佰仟金融服务有限公司销售代表的便利,在苏州市吴中区迎宾路某手机店内,虚构沈某购买苹果牌5S型手机分期付款事实,骗得深圳市佰仟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人民币2499元。7.2015年12月8日,被告人张鹏飞伙同他人,利用其担任深圳市佰仟金融服务有限公司销售代表的便利,在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清风路某通讯器材店内,虚构潘某购买三星牌S6型手机分期付款事实,骗得深圳市佰仟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人民币3000元。8.2015年12月8日,被告人张鹏飞伙同他人,利用其担任深圳市佰仟金融服务有限公司销售代表的便利,在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清风路某通讯器材店内,虚构刘某2购买VIVO牌X6型手机分期付款事实,骗得深圳市佰仟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人民币2499元。9.2015年12月12日,被告人张鹏飞伙同他人,利用其担任深圳市佰仟金融服务有限公司销售代表的便利,在苏州市吴中区迎宾路某手机店内,虚构武某营购买金立牌E8型手机分期付款事实,骗得深圳市佰仟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人民币2799元。10.2015年12月13日,被告人张鹏飞伙同他人,利用其担任深圳市佰仟金融服务有限公司销售代表的便利,在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清风路某通讯器材店内,虚构郭某购买VIVO牌X6型手机分期付款事实,骗得深圳市佰仟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人民币2399元。11.2015年12月15日,被告人张鹏飞伙同他人,利用其担任深圳市佰仟金融服务有限公司销售代表的便利,在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清风路某通讯器材店内,虚构王某购买VIVO牌X6plus型手机分期付款事实,骗得深圳市佰仟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人民币2599元。12.2015年12月15日,被告人张鹏飞伙同他人,利用其担任深圳市佰仟金融服务有限公司销售代表的便利,在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清风路某通讯器材店内,虚构陈某1购买VIVO牌X6plus型手机分期付款事实,骗得深圳市佰仟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人民币2499元。13.2015年12月16日,被告人张鹏飞伙同他人,利用其担任深圳市佰仟金融服务有限公司销售代表的便利,在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清风路某通讯器材店内,虚构于某购买三星牌A8型手机分期付款事实,骗得深圳市佰仟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人民币2599元。14.2015年12月17日,被告人张鹏飞伙同他人,利用其担任深圳市佰仟金融服务有限公司销售代表的便利,在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清风路某通讯器材店内,虚构杨自发购买VIVO牌X5型手机分期付款事实,骗得深圳市佰仟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人民币2400元。15.2015年12月18日,被告人张鹏飞伙同他人,利用其担任深圳市佰仟金融服务有限公司销售代表的便利,在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清风某通讯器材店内,虚构陈某2购买金立牌E8型手机分期付款事实,骗得深圳市佰仟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人民币2700元。16.2015年12月19日,被告人张鹏飞伙同他人,利用其担任深圳市佰仟金融服务有限公司销售代表的便利,在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清风路某通讯器材店内,虚构张某3购买VIVO牌X5型手机分期付款事实,骗得深圳市佰仟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人民币2500元。17.2015年12月21日,被告人张鹏飞伙同他人,利用其担任深圳市佰仟金融服务有限公司销售代表的便利,在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清风路某通讯器材店内,虚构吴某2收购买VIVO牌X6plus型手机分期付款事实,骗得深圳市佰仟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人民币2599元。18.2015年12月24日,被告人张鹏飞伙同他人,利用其担任深圳市佰仟金融服务有限公司销售代表的便利,在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清风路某通讯器材店内,虚构孟某购买苹果牌6plus型手机分期付款事实,骗得深圳市佰仟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人民币3099元。19.2015年12月29日,被告人张鹏飞伙同他人,利用其担任深圳市佰仟金融服务有限公司销售代表的便利,在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清风路某通讯器材店内,虚构宋某购买华为牌P8型手机分期付款事实,骗得深圳市佰仟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人民币2699元。20.2016年1月2日,被告人张鹏飞伙同他人,利用其担任深圳市佰仟金融服务有限公司销售代表的便利,在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清风路某通讯器材店内,虚构郭某购买华为牌mate8型手机分期付款事实,骗得深圳市佰仟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人民币2799元。21.2016年3月11日,被告人张鹏飞伙同他人,利用田某担任深圳市佰仟金融服务有限公司销售代表的便利,在苏州市吴中区迎宾路某手机店内,虚构张某购买苹果牌6plus型手机分期付款事实,骗得深圳市佰仟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人民币3700元。22.2016年3月11日,被告人张鹏飞伙同他人,利用田某担任深圳市佰仟金融服务有限公司销售代表的便利,在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晓市路某通讯器材店内,虚构崔某购买苹果牌6splus型手机分期付款事实,骗得深圳市佰仟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人民币3898元。综上,被告人张鹏飞利用自己或他人的职务便利,共计骗得深圳市佰仟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人民币61184元。以上事实,被告人张鹏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发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3月12日,深圳市佰仟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员工何光超报案称公司员工田某与手机店合伙骗取公司贷款,后经侦查,该公司前员工张鹏飞有作案嫌疑,后于同月16日将嫌疑人张鹏飞传唤至所内进行调查。2.被害单位员工何某的报案笔录证实:其是深圳市佰仟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员工,2016年3月公司在抽查合同时发现员工田某、前员工张鹏飞涉嫌与手机店串通骗取公司贷款。公司开展的手机分期贷款的流程是:顾客买手机如有贷款需求,手机店工作人员就会联系其公司的销售代表,销售代表向客户介绍业务,对客户的信用状况进行了解,查看顾客身份证、比对是否是本人身份证,如果资质无问题,让顾客填写分期购服务申请表,再把顾客身份证、工作证明、准备代扣还款的银行卡、销售代表与顾客的现场合影等资料上传到公司后台系统,后台审核如果没有问题就会给顾客及顾客亲友打电话,确认信息的真实性。公司审核通过或者拒绝的信息会传到销售代表处。如果是通过,销售代表就带顾客去付首付款,店家收款后在审核意见书及自付金额确认书上签章,销售代表、顾客也要签名,顾客拿到手机后应当场拆封,验机无误后拿走手机。销售代表把审核意见书及自付金额支付确认书拍照后上传公司,公司系统里就提示完成交易。之后公司就会将申请表上贷款金额支付给手机店。3.证人雷某的证言笔录证实:其到甪直找工作,“智胜中介”员工谭某让其办手机贷款业务,不用还款,就可以得到1200元,其心动了。之后其被带到百信手机店里,带其去的人和贷款公司的男业务员说了几句悄悄话,男业务员就拿了其的身份证、银行卡,其在边上填写信息,还拍了合影。男业务员给了其一张纸条,说一会有人打电话来就按照纸条内容作答,后来贷款公司打电话来其就按照纸条上的内容回答。半小时后,男业务员让其在一个合同上签字,其就走了。谭XX给了其700元。其当时既没有付首付款,也没有拿手机。之后贷款公司催其还款,其找谭某,谭某让其把之前的电话卡和贷款绑定的银行卡都丢了。4.证人刘某1的证言笔录证实:2015年1月其到昆山找工作的时候,添加了一个备注为“急用钱、找我”的微信,对方说只需工作单位月收入等信息就可以拿800元钱。其和对方在甪直苏杭时代见面,对方带其去了“星连星手机店”并和女老板说了几句话,之后女老板就问其是不是要做手机贷,并叫来了佰仟公司叫张鹏飞的员工。张鹏飞拿了其的身份证和银行卡,之后拿了十几张纸签字,签好后就让其走了。签完字,带其过去的人给了其800元现金。其没有付首付款,也没有拿过手机。张鹏飞给其的还款小贴士上写的贷款金额是2899元。5.证人郭某的证言笔录证实:其曾把身份证、银行卡借给老乡“士良”用,当时卡里也没有钱所以没有多想。后来有个佰仟公司的人给其打电话,说其在甪直镇上办理了手机贷款。6.证人潘某、刘某2的证言笔录证实:2015年11月、12月份的时候,两人在找工作的时候认识了一个叫张某2的中介。张某2对其说只要提供身份信息做手机贷,每单可以有二三百元的好处。之后两人先后被带到两家手机店,分别做了捷信公司、佰仟公司的手机贷。当时没有付首付、也没有拿手机。事后两人共拿到1000元。7.证人陈某1的证言笔录及辨认笔录证实:其经潘某的介绍认识了张某2,后来张某2带其去了甪直平价手机店向佰仟公司做了贷款。其没有拿手机,也没有付首付款,之后张某2给了其300元。经辨认张鹏飞就是佰仟公司的业务员。8.证人王某的证言笔录证实:2015年12月14日,其在苏州三里桥那边的中介找工作,中介工作人员说有个做手机贷款的活,只要提供个人信息,不需要交钱还款,办成功一笔就给其200元手续费。其同意后,中介老板张某2就带了其和另一个男子坐车到清风路。其先到好信壹家作了捷信公司的贷款,之后去了隔壁手机店作了佰仟公司的贷款。其没有付首付款,也没有拿手机。9.证人徐某1的证言笔录证实:其是佰仟公司做贷款的业务员,平时在手机店做分期贷款业务,中介带客户来填单子,不付首付给手机店老板,手机店老板也不用把手机给客户,贷款打到手机店老板账上后,手机店老板、其和中介就分贷到的钱。2016年3月11日,张鹏飞要带两个人做单子,其打电话叫田某,先后在小苹果手机店、星连星手机店作了贷款买苹果6plus、苹果6splus两个单子,其共给了田某2000元。小苹果手机店的老板给了其3000元,张鹏飞拿了星连星手机店做的贷款的钱。10.证人田某的证言笔录证实:其是2016年1月被聘到佰仟公司做销售代表的,具体工作就是帮人家办消费贷款手续,张鹏飞是其师傅。3月11日,张鹏飞、徐某1联系其说要其做一个单子套取公司现金,事成后给其1000元好处费。其到小苹果手机店,张鹏飞、徐某1都在的,之后徐某1用了其的用户名给一个女的办理了贷款,其还和这个女的合影。他们对其说合同通过给其1000元钱好处费。办好后,张鹏飞让其再去下星连星做个单子,通过了也给其1000元,其就知道也是假单子,到了星连星看见张鹏飞带了一个胖女子,其和女的合影后做了相关手续,等其打好合同后由张鹏飞的男性朋友签了崔某的名字。第二天,徐某1通过支付宝给了其2000元钱。11.证人黄某的证言笔录证实:2016年3月11日下午大概五点左右,田某、张鹏飞、一个女的来其店里说要做分期,然后就开始填资料,田某问其要手机串号,其就随便给了一个串码。之后张鹏飞说手机不要了,问其要现金,其说钱还没到账上,张鹏飞说肯定会到的,其就给了张鹏飞3500元。第二天,佰仟公司打电话来说串码和合同上的手机型号对不上,其就再提供了一个串码。12.证人张某1的证言笔录证实:其和丈夫黄某一起在甪直苏杭时代经营星连星手机店,2015年六七月份,佰仟公司到店里推手机分期付款业务,其店里的业务是张鹏飞做的。之后由于有五六单业务没有还款,佰仟公司就不和星连星手机店合作了。最早一次是2015年12月左右的一天,孙某带了一个男的到店做了一个OPPO手机的贷款业务,孙某叫张鹏飞来做的,张鹏飞到后让买手机的男子填写单子,后来说审核通过了,张鹏飞让那个男的在合同上签字后就离开了,这个男的没有付首付款也没有拿手机,孙某之后到其店里扣除了499元后将余下的贷款都拿走了。之后孙某以同样方法在其店里做了六笔这样的业务,都是张鹏飞来操作的。最后一笔是2016年3月11日张鹏飞带人来操作的,当时用的平价手机店的名义做的单子,贷款打到徐某2账上后,徐某2给的其现金。经辨认,刘某1是到其店里做过假单子的客户。13.证人汤某的证言笔录证实:其在甪直镇经营一家手机店,注册名叫“一诚手机店”,因为招牌上写了苹果专卖店,别人都叫“小苹果手机店”。其在佰仟公司共做了8个假单子,其中2个是张鹏飞做的,6个是徐某1带人来做的。2015年12月4日,佰仟公司的业务员张鹏飞带了两个男客户到到其店里,说有个男的要贷款买手机,但不要真正的手机,就是做个假单子,等贷款放到其账户上后,给其500元的报酬,剩余的钱给张鹏飞。其同意的,当天就给一个男客户做了一笔2499元的贷款,写的是购买苹果5S手机,审核通过后,其当时就给了张鹏飞2000元,信贷公司的钱是第二天打到其账户上的。2015年12月12日,张鹏飞又按照上次的操作带了两个男的,其中有一个是第一次也来的姓邱的男子,这次做了一笔2799元的贷款,写的是购买金立E8手机,其先给了张鹏飞2299元,贷款公司第二天给其账户上打了钱。之后徐某1带人了做了六次假单子。最后一次是2016年3月11日下午五点多,徐某1带着一男一女到其店里,说要贷款,然后就开始填资料,过了一会田某就过来了,田某和客户合影后就走了,徐某1把资料传给佰仟公司审核,审核通过后,他们就向其要钱,其看合同上填写的是张某买苹果6Plus手机,贷款金额3700元。其给徐某13200元。14.证人徐某2的证言笔录证实:其在甪直镇清风路9-121号和9-122号经营手机卖场,店名叫“平价手机卖场”,注册店名是苏州市吴中区甪直平捷通讯器材。2015年11月底的时候,孙某到其店里做不拿手机的单子,贷款下来后其扣除500元后把剩余的钱给孙某。当时其公司还没有和佰仟公司合作,单子是做在百信壹家手机店的,要做单子的时候,孙某联系好张鹏飞,其和百信壹家的老板朱某联系好。孙某这样的单子在12月份时做了五六笔。其每笔都是拿500元。12月底的时候邱某也说要带人来其店里做假单子,其同意后邱某带客户到店,由张鹏飞办手续,流程还是在百信壹家过,钱到帐后朱某就把钱给其,其扣掉500元后把钱给邱某,邱某在其店里做了六七单的样子,手机都是华为、步步高、OPPO、VIVO牌子。15.证人朱某的证言笔录证实:其在甪直镇清风路9-1号103室经营好信壹家手机店,招牌上写的名字是百信壹家手机店。2015年11月至12月期间,孙某到其店里做过四次假单子,每次孙某还指定由张鹏飞作为佰仟的业务员做单子。第一次是孙某、张鹏飞带一个男的来买了一部OPPO手机,贷款金额是3000元左右。贷款到账后,其把钱取出,拿走500元后将钱交给孙某。隔壁开平捷通讯店的老板徐某2因为没有和佰仟公司签定协议,就联系其说单子以好信壹家名义做,大概做过20多单,这些单子其是不拿钱的。其找到部分徐某2和其结账的单子,全部都是12月的单子,从13日到21日基本每天一单,时间都是晚上,上面有徐某2、张鹏飞及客户的签名,有单子的客户有吴某2收、邢某、张某3、陈某2、于某、王某、陈某1、林某、郭某。16.证人孙某的证言笔录证实:其在捷信金融公司上班时知道了公司的漏洞,也看到中介带假客户骗公司钱,其就知道怎么操作这种事情了。其离职后,就和费某、薛某带人到手机店做假单子。其等三人在微信或QQ上发布“代办信用卡、代办贷款”、“急用钱、找我”等字样,周围人联系其等后就说带他们去做手机贷款。其和星连星手机店的黄某、张某1夫妇,百信手机店的朱某、平价手机店的徐某2联系做这个业务,在小苹果手机店也做过这个业务。佰仟公司的张鹏飞是其等的内应。17.佰仟金融分期购服务申请表、审核意见书及自付金额支付确认书、还款明细证实:涉案的贷款业务情况。18.劳动合同、离职证明证实:张鹏飞、田某、徐某1与深圳市佰仟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情况。19.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张鹏飞的身份情况。20.被告人张鹏飞当庭对上述事实也做了供述,在公安侦查阶段辨认出与上述客户签订的分期购买手机合同系假合同。上述证据,经过庭审质证,均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人张鹏飞的行为定性问题,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鹏飞利用其自己及他人担任深圳市佰仟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业务员的便利,骗取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属职务侵占行为。至于侵占数额,公诉机关提供的现有证据足以证实涉案的22笔业务均属为骗取贷款做的假合同,款项发放后均未进行过还款,故上述业务的贷款金额即犯罪金额,辩护人提出部分金额不应计入犯罪金额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鹏飞伙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张鹏飞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但被告人张鹏飞多次连续实施职务侵占行为,量刑时应从重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希望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鹏飞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6日起至2017年11月15日止。)二、责令被告人张鹏飞退赔人民币六万一千一百八十四元给被害单位深圳市佰仟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吴婉瑾人民陪审员  李 珍人民陪审员  管 琦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殷志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