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执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济宁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济宁市骏琪美容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宁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济宁市骏琪美容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执182号申请执行人:济宁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被执行人:济宁市骏琪美容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济宁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与济宁市骏琪美容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于2017年1月1日达成和解协议,济宁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建国审判员 李 鹏审判员 李 贺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静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