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行申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伊犁南审判监督行政通知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7)京行申791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伊犁南,女,1957年1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志军,男,1955年8月25日出生。申请再审人伊犁南因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2行终1475号行政赔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该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本案中,伊犁南系对被诉告知书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前案已被法院生效裁定驳回,故伊犁南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不具备进入实体审理的法定前提条件。故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伊犁南的起诉并无不当。综上,申请再审人伊犁南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