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2民初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江西兴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林冬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兴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冬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2民初712号原告:江西兴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国县潋江镇兴国大道166号。法定代表人:杨文生,该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鹏,男,1971年2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居民,住兴国县,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林冬生,男,197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农民,住兴国县。原告江西兴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冬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以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借款人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西兴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76元,减半收取计43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黄兴文审判员 谢兼明审判员 肖少颖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曾 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