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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6执2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马强、莫丽丽与陆杨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强,莫丽丽,陆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6执2254号之二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稿签发__________复核___________拟稿___________月日月日月日打字______校对______监印______打印份数______(2017)沪0106执2254号申请执行人马强,男,1974年10月15日生,回族,住上海市徐汇区。申请执行人莫丽丽,女,1961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被执行人陆杨,男,1982年1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强、莫丽丽与被执行人陆杨的上海市黄浦公证处(2017)沪黄证执行字第28号执行证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我院提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黄浦公证处(2017)沪黄证执行字第28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国敏审判员  薛云嘉审判员  桑 斐二〇一七年九月××日书记员  江 君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审判长邵伟忠审判员沈国敏审判员汤静隽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臧唯佳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