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2民初318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李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莹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3184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杨印超,男,1990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淮镇西南村***号,身份证号:1309291990********。被申请人:李莹,女,198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杨印超与李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作出(2017)津0112民初318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李莹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红霞里1-2-502号房屋1套。杨印超于2017年9月12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李莹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房屋××套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旭东二〇一七年九月××日书记员  刘 璐速录员  翟凤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