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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3执90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陈小丽、卢俊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小丽,卢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3执903号申申请执行人许新,男,汉族,经商,家住江西省玉山县冰溪镇。申请执行人陈小丽,女,汉族,经商,家住江西省玉山县。被执行人卢俊,男,汉族,浙江省金华市人,经商,家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1123民初255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卢俊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卢俊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卢俊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的宝马牌汽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晗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占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