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民初8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张远方与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四分公司、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8447号原告:张远方,男,1992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被告: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四分公司,营业场所: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负责人:彭舸。被告: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法定代表人:罗志伟,董事长。原告张远方与被告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四分公司、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后,原告张远方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远方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魏建辉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丁姣娅书 记 员 徐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