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3民初3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刘洪英与大连农腾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刘永柱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洪英,大连农腾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刘永柱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3民初3621号原告刘洪英,女,1978年11月15日出生,住大连金州新区。委托代理人吕源盛,男,1945年4月9日出生,住大连金州新区。被告大连农腾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法定代表人秦需莉。被告刘永柱,男,1948年11月18日出生,住大连金州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洪英诉被告大连农腾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刘永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洪英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另行起诉为由申请撤诉,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洪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洪英承担。审判员 张 健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艺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