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3民初3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鲁艳辉与张伟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艳辉,张伟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3民初3007号原告:鲁艳辉,女,1983年4月2日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被告:张伟,男,1985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原告鲁艳辉与被告张伟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鲁艳辉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艳辉撤诉。案件受理费490元,减半收取计245元,由原告鲁艳辉承担。审判员 张世民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罗朝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