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执10770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6-14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东阳市旺鑫印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东阳市旺鑫印染有限公司,范志勤,何雪莲,义乌市富丽达制袜有限公司,丁国富,丁苏园,义乌东鹏针织品有限公司,陈靖,施珍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2执10770号之七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宾王路223号,组织机构代码:742039895。法定代表人吴晓明。被执行人东阳市旺鑫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歌山镇,组织机构代码:715480036。法定代表人范志勤。被执行人范志勤,男,1973年6月21日出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何雪莲,女,1975年11月11日出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义乌市富丽达制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廿三里义东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147648581。法定代表人丁国富。被执行人丁国富,男,1963年7月3日出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丁苏园,女,1964年10月8日出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义乌东鹏针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义南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28915019。法定代表人陈靖。被执行人陈靖,男,1971年2月9日出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施珍番,女,1972年9月7日出生,住义乌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被执行人东阳市旺鑫印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银行、车管所、国土部门等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经告知也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楼豇炜执 行 员 骆寅超执 行 员 傅 裕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代书记员 郑锦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