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2执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严云兴与严建平、靳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云兴,严建平,靳三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2执177号申请执行人严云兴,男,196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被执行人严建平,男,197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渭南市人。被执行人靳三军,男,197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佛坪县人。本院在严云兴与严建平、靳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922民初71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严建平、靳三军给付借款本金3564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32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确认靳三军已给付严云兴10万元,剩余的256400元及利息,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靳三军在2017年9月14日之前工程款结算到账后将256400元支付给严云兴,如果这期间工程款结算未到账,由被执行人靳三军本人向严云兴给付5万元,剩余206400元待工程结算到账后再支付给严云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2017)陕0922执177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执行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执行长 焦 军执行员 金述林执行员 钟家艳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常壮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