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303执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4-08

案件名称

宋贺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03执587号案件移送人: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被告人宋贺,男,1990年9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徐州市铜山区。宋贺盗窃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303刑初25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3月1日移送强制执行,立案标的为1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措施:1、2017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下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决定书、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既未到庭说明情况,亦未主动履行义务。2、2017年3月至8月本院依法通过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房产、车辆信息进行查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3、2017年6月29日本院前往徐州市铜山区伊庄镇路山村查找被执行人宋贺,督促其尽早履行义务,因无具体地址,无法查找到位。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宋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4、2017年9月1日经合议庭评议,因被执行人宋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该案暂时无法执行到位,根据本案执行情况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经穷尽各项执行措施,暂时无法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发现被执行人宋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将继续采取执行措施直至本案完全执行到位。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祖庆锋审判员  高尚锋审判员  臧 勇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杨尚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