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1121执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邵晓东与翟清宝、翟瑞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晓东,翟清宝,翟瑞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21执679号申请执行人:邵晓东,男,197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律师,住嫩江县村。被执行人:翟清宝,男,1966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嫩江县。被执行人:翟瑞明,男,198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嫩江县。本院在执行邵晓东申请执行翟清宝、翟瑞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每年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粮食补贴款直至偿还完毕时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和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1121民初11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春晓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杨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