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2执恢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熊荣兵与卢小兰、杨彪、李洪珍、杨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荣兵,卢小兰,杨彪,李洪珍,杨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2执恢129号申请执行人熊荣兵,男,生于1972年6月14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合江县。被执行人卢小兰,女,生于1956年8月18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合江县。被执行人杨彪,男,生于1954年9月15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合江县。被执行人李洪珍,女,生于1958年8月8日,汉族,四川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被执行人杨兰,女,生于1982年4月14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泸州市龙马潭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合江民初字第126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受理熊荣兵申请执行卢小兰、杨彪、李洪珍、杨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前述执行依据,被执行人卢小兰、杨彪应归还申请执行人熊荣兵借款100,000元,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案件受理费1150元,被执行人李洪珍、杨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执行查明,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作出(2015)合江执保字第89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卢小兰、杨彪共有位于合江县的住房一套;于2015年12月2日查封被执行人杨兰所有的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的房屋。现因申请执行人熊荣兵暂不要求处置前述查封房屋,除此之外,前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4)合江民初字第126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陈禹良审判员 余鑫海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周厚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