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02行初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宗丰振与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委员会农业行政管理(农业):其他(农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丰振,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1302行初171号原告:宗丰振,男,1957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委托代理人:李明闯,宿州市埇桥区曹村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委员会,住所地宿州市义乌国际商贸城展三号楼。法定代表人:张鑫,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宗丰振诉被告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一案中,原告宗丰振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宗丰振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宗丰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宗丰振负担。审 判 长 王金萍代理审判员 方 勇人民陪审员 马兆飞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娟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