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81执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张梦兰申请执行申萍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梦兰,冷水江市禾青加油站,申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7)湘1381执235号申请执行人:张梦兰,女,197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冷水江市。被执行人:冷水江市禾青加油站,住所地冷水江市。投资人申萍。被执行人:申萍,女,1974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冷水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梦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申萍、冷水江市禾青加油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申萍、冷水江市禾青加油站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申萍、冷水江市禾青加油站报告财产、将被执行人申萍、冷水江市禾青加油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申萍、冷水江市禾青加油站有无房地产、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9月1日,本院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张梦兰,申请执行人张梦兰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 立人民陪审员 易保华人民陪审员 杨尊民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段炎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