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4刑初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赵展枝、赵仁顺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展枝,赵仁顺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4刑初793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展枝(绰号:阿央),男,199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平江县。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7年3月8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被告人赵仁顺(曾用名:陈仁顺),男,199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万源市。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7年3月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辩护人谢振华,广东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李远亭,广东开野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花检公刑诉[2017]7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展枝、赵仁顺犯抢劫罪,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严素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展枝、赵仁顺及辩护人谢振华、李远亭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赵展枝、赵仁顺伙同同案人张某经密谋抢劫后,携带手套、封箱胶、匕首、约束带、口罩等作案工具去到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雅澜路11号灯柱路段,趁被害人徐某停车之机,以持刀威胁、捆绑、蒙眼的手段控制在车上的被害人徐某、钟某,劫得被害人徐某的苹果6S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3438元)、杂牌手机一部、金项链一条(经鉴定,价值30430元)、玉观音一个、现金约21000元、中国建设银行借记卡、平安银行信用卡、广州农村商业银行借记卡各一张以及被害人钟某的苹果6SPLUS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3936元)、现金100余元,接着用上述劫得的银行卡共计取款38020元,并致被害人徐某、钟某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徐某、钟某的损伤程度均属于轻微伤)。后被告人赵展枝、赵仁顺及同案人张永全驾驶被害人车辆将上述被害人挟持至广州市花都区花城街东边村花卉市场西侧后山后逃离现场。综上,本案抢劫财物价值共计96924元。被告人赵展枝、赵仁顺分别于2017年3月8日、2017年3月7日被公安人员抓获,并在被告人赵展枝身上起获上述劫得的苹果6S手机一部、用赃款购置的苹果6SPLUS手机一部,在被告人赵仁顺身上起获赃款3950元,均已发还被害人徐某。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赵展枝、赵仁顺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刀以暴力方法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提出如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赵展枝、赵仁顺伙同同案人持刀抢劫、捆绑被害人,并致二被害人轻微伤,抢劫数额达96924元。2.被告人赵展枝有前科。3.被抢的大部分财物未能起获。4.被告人赵展枝、赵仁顺当庭未能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综上,建议对被告人赵展枝、赵仁顺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赵展枝在庭上提出如下意见:1.我们有捆住被害人的手,蒙住被害人的眼睛,搜了被害人的身,但具体搜出什么东西我不清楚。我知道的有现金100多元和从钱包内拿了3000到5000元现金,拿了手机二台、银行卡几张。2.我不清楚同案人是否有从被害人身上搜出玉观音、金项链。3.对起诉书指控我们拿被害人的银行卡取款38020元没有意见,是我去取款的。4.我有前科,但当时是未成年人,也是很多年前的。被告人赵仁顺在庭上提出如下意见:1.我们抢了现金40000多元、手机2台、金项链1条。其中赵展枝从男被害人裤兜的钱包里搜了1000元。我没有注意男被害人有无挎包,我也没有看到玉观音。抢得金项链被张某拿走了。2.赵展枝分给我5230元,就让我到旁边看有无人过来,之后他们两人才分钱的。被告人赵仁顺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从组织、犯罪工具的准备,对场面的控制,事后的分赃情况,被告人赵仁顺只是起到辅助作用,被告人赵仁顺当庭供述其持有凶器,但是并没有展示,对被害人的威胁并没有增强,应当认定为从犯。2.被告人赵仁顺向公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赵展枝的真实身份,虽然没有带公安到现场抓捕,但也应当认为是立功。3.本案大部分财物是被告人赵展枝、张某掌控的,被告人赵仁顺掌控的财物已基本起获。4.现金和金项链的价格,女被害人转述男被害人的陈述被抢了2万多元,不排除男被害人的记忆错误的可能性,对金额存疑。5.被告人赵仁顺已经认识到错误,是初犯,年纪较小。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赵展枝、赵仁顺伙同同案人张某(另案处理)经事先密谋抢劫并踩点后,携带手套、封箱胶、匕首、约束带、口罩等作案工具去到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雅澜路11号灯柱路段,以拉开车门、持刀威胁、捆绑、蒙眼等手段,控制停车在该处的被害人徐某、钟某,劫得被害人徐某的苹果6S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3438元)、杂牌手机一部、金项链一条、现金约21000元、中国建设银行借记卡、平安银行信用卡、广州农村商业银行借记卡各一张,劫得被害人钟某的苹果6SPLUS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3936元)、现金100余元。后由被告人赵展枝、赵仁顺先后用上述劫得的银行卡至银行取款,被告人赵展枝成功取出被害人徐某上述银行卡中的款项38020元。后被告人赵展枝、赵仁顺及同案人张永全驾驶被害人车辆将被害人徐某、钟某载至广州市花都区花城街东边村花卉市场西侧后山,放下被捆绑的上述被害人及车辆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徐某、钟某的损伤程度均属于轻微伤)。2017年3月7日,公安机关在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自编两龙村二队马路西四巷1号之一201房抓获被告人赵仁顺,在被告人赵仁顺身上起获赃款3950元并发还给被害人徐某。被告人赵仁顺如实交代了被告人赵展枝的身份信息,2017年3月8日,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结果,在东富酒店五楼508房门口抓获被告人赵展枝,并在被告人赵展枝身上起获其用赃款3200元购置的苹果6SPLUS手机一部,已发还给被害人徐某。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经控辩双方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赵展枝、赵仁顺的户籍证明材料,证实两被告人的身份情况,作案时均已年满十八周岁。2.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2017年3月7日,公安人员在花都区花山镇自编两龙村二队马路西四巷1号之一201房内将被告人赵仁顺抓获,赵仁顺归案后交代了被告人赵展枝的真实身份;2017年3月8日,公安人员在花都区曙光路东富酒店五楼508房门口抓获被告人赵展枝。3.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实:公安人员在被告人赵展枝处起获被告人赵展枝用赃款3200元购买的金色苹果6SPLUS手机一台,已发还给被害人徐某;在被告人赵仁顺身上起获赃款现金3950元,已发还给被害人徐某。4.账号62×××06、62×××27、62×××92的交易明细,证实:62×××06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于2017年3月6日ATM取款5000元四笔,共计取款20000元。62×××27的平安银行信用卡于2017年3月6日ATM取现3000元。62×××92的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账户于2017年3月6日ATM取款3000元五笔,扣手续费4元五笔,共计取款15000元,手续费20元。5.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穗花公(司)鉴(法临)字[2017]00434号、00435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被害人钟某所受损伤符合钝物作用所致,造成双侧腕部挫伤面积超过15cm2,属于轻微伤,被害人徐某所受损伤符合钝物作用所致,造成双侧腕部挫伤面积超过15cm2,属于轻微伤。6.广州市花都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穗花价认定[2017]229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苹果6S手机1台,鉴定价值为3438元,苹果6SPLUS手机一台,鉴定价值为3936元,黄金项链(千足金、85克),价值30430元。提出方均未提供实物,价格认定以提出方提供的标的物资料鉴定;杂牌手机、玉观音吊坠,未达价格鉴定要求,按规定均不予价格鉴定。7.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警大队技术中队出具的穗公花勘[2017]84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第一现场位于花都区新雅街雅澜路11号灯柱路段,第一现场没发现异常痕迹。第二现场位于花都区花城街东边村花卉市场西侧后山。对该空地进行勘查,空地的西侧停放有一辆悬挂号牌为粤A×××××的别克牌小汽车,该车车头朝南,车尾朝北。小汽车的东南侧地面上有一枚烟头和一根约束带。小汽车的西北侧地面上有两枚烟头(其中一枚为“1906”双喜牌烟头)和一团封箱胶。其中,封箱胶上粘有一块电脑鼠标垫。对悬挂号牌为粤A×××××的别克牌小汽车进行勘查,该车辆的副驾驶位座椅上有一个棕色挎包和一个蓝色钱包。其中,棕色挎包的肩带缺失,拉链呈拉开状。该挎包内有一个棕色钱包和一个卡册。小汽车的后排右侧地毯上有一团封箱胶、一条黑色皮带、一条挎包肩带和一条内裤等物品。其中,黑色皮带和挎包肩带捆绑相连。掀开该地毯可见,该地毯下有一根约束带。小汽车的后排左侧地毯上有一团封箱胶。该封箱胶前方的储物网内(即驾驶位座椅后方的储物网内)有一台黑色苹果牌手机。8.ATM取款视频资料,证实被告人取款情况。9.被害人徐某的报案陈述:2017年3月6日凌晨,我打电话给女朋友钟某约她出来,后来我在钟村牌坊接上钟某然后我们去兜风。2017年3月6日凌晨3时许我把车开到国光厂六号门对面的一条小路边,我和钟某从前排坐到后排聊天(钟某坐在驾驶位后面,我坐在副驾位后面),过了约三分钟,便有三名戴着口罩和手套的男子拉开车门,一人从驾驶位上车、另外两人分别从后排两侧上车将我和钟某控制。从钟某侧上车的那名男子一上车就叫我们不要动,而从我侧上车的那名男子拿封箱胶把我眼睛缠了几圈蒙住,用塑料带把我手绑在前面,那名拿刀的男子拿尖物轻戳了我左侧腰部几下(没有伤口)威胁我“你老实点,不然我就一刀下去的。”我害怕就没有反抗。我当时是坐在后排中间位置,感觉到有一个人的头挨着我左边的小腿,我想应该是钟某被压倒在那里。控制我的那名男子搜我的身和我随身物品,把我身上钱包里的钱、挎包里的钱、钱包里的银行卡、我脖子戴着的金项链以及车钥匙都拿走了。驾驶位的那名男子已经在开车(我的小汽车是无钥启动的),兜了约一个小时停了车,开车的那名男子问我要银行卡的密码,由于我银行卡都是用同一个密码,我便把密码报给对方,开车的那名男子下车,在开车那名男子下车的时候,我把绑着我的手的塑料带挣脱断了,控制我的那名男子就再帮我绑上一条塑料带。过了约1分钟,开车的那名男子又重新回到车上对另外两名男子说:“他一点都不老实,密码都不对,给刀子他。”那名持刀的男子对我说:“我们出来是求财的,赶紧把密码说出来就没事了。”然后我就把身上六张银行卡(五张银行卡是我名下的,密码一样,另外一张中国工商银行的是黄永坚的名下,密码与我的银行卡的不同)的密码告诉他们。开车的那名男子听了后又下车,过了约2分钟上车开车离开。开了一段时间,他们又停车,开车的那名男子下车后约2分钟后重新上车开车离开。后来开车的那名男子把车开到秀全中学新校区一个山头停下,我听到开尾箱的声音,过了约7分钟,我就听到关尾箱的声音。然后其中一名男子对我说:“我们给你们拍几张照,如果我们三个人有其中一个被抓了,这些照片我们会公布开,你们就没脸见人。”这名说给我拍照的男子拿我的手指开了我的手机(电话号码156××××9933),同时也向钟某拿了手机密码。接着我被他们脱掉了长裤和底裤,过了约2分钟,我听不到有声音,便把缠在我手上的塑料带挣脱断了。这时对方其中一名男子突然过来用我的手机数据线和我的底裤将我的手反绑在身后。再过了约3分钟,我听不到对方的声音,我就对钟某说:“婷,你帮我解开。”钟某用口将绑着她的带子咬断,然后帮我解开。钟某帮我解开后,我摘下蒙眼的封箱胶,留下钟某在车里,自己步行了约20分钟到了秀全中学新校区的工地找到一个工人借电话给我报警,报完警我在工地上等警察来,然后和警察一起回去。我和钟某没有受伤。我被抢劫的财物有:一台金色苹果6S手机(电话号码为156××××9933)、一台黑色电信手机、现金约21000元(其中钱包里有约6000元,我的挎包里有约15000元)、戴着的金项链以及吊在项链上一块玉观音(金项链重约85克,2007年左右购买的,价格约30000元,玉观音上星期购买的,价格是3100元),另外,我银行卡共被取走38020元(中国农商银行的储蓄卡被取走15020元,中国建设银行银行的储蓄卡被取走20000元,中国平安银行的信用卡被取走3000元)。我用的一台黑色苹果7代(电话号码为138××××0018)手机掉在车里,没有被抢走。钟某所用的一台金色苹果6Splus也被抢走了。我不能提供被抢走财物的相关票据。一台黑色杂牌电信非智能手机,因为已经停用,所以一直放在车上,该机于约四年前以一百多元购买,没有购买发票和手机包装盒。一条纯黄金项链重约85克,项链整体结构为小环扣小环,约于2007年以30000多元购买,购买发票已经找不到,我在黄金项链上挂了一个长约5厘米、宽约2.5厘米的玉观音,于2017年2月23日在广东省四会市一个朋友处以3100元购买,因是认识的朋友,所以没有发票。对方用抢我的其中3200元买了二手苹果6SPLUS手机,我愿意接受作为赔偿,也认同该手机的价值为3200元。被害人徐某对ATM取款截图、案发现场、取款通知手机截图均进行了指认。10.被害人钟某的报案陈述:2017年3月6日凌晨3点半左右,我男朋友徐某开车和我来到花都区凤凰南路雅瑶中学附近,他将车停在路边并熄火,他下车小便后就直接上车,他没有锁车门,坐在后排和我一起聊天,后来我们躺下准备发生关系,突然两边车门被人拉开,一边上一个男子并把车门关上,驾驶室位也有一男子上了车,其中从左后排上来的男子拿着一把刀架在徐某的脖上,他们叫我们别动,说只是求财。我们就不敢动也不敢说话了。之后他们就用封口胶捆住我们的手,徐某还被他们蒙住了眼睛,我被一名男子压在后排座位下面,看不到前方。之后坐在驾驶室的这名男子就问徐某要车钥锁并打着火将车开走,我不知车是往哪开的。几分钟后他们将车停下,然后问徐某要银行卡和密码,徐某就如实告诉了他们,之后他们就开车去银行取钱,中途他们还不断问徐某哪张卡存有多少钱?密码是多少?徐某都告诉了他们,在车上徐某有挣扎过,但他们警告徐某老实点,不然就捅他几刀再丢到鱼塘喂鱼,之后徐某就不敢动了。他们取完钱后就开着车到处转,转了半个钟左右,徐某说:“你们钱也取了,什么时候放我们走?”他们当中有一名男子说:“再等一下。”之后他们将车停在了一个很黑的地方,有一名男子用封箱胶将我的眼睛封住,开车的男子用刀架在我的脖子上问我要手机的ID密码,我说我的手机是别人帮我买的,都是别人帮我设置的,我不知道ID密码。他又问我要QQ、微信密码,我就告诉他我的QQ密码,微信是不用密码登录的。他们也有问徐某ID密码,之后他们下车打开车尾箱翻找东西,三五分钟后又上车。上来后他们有人将我的裤子脱掉,并将我的上衣往上拉露出胸,另一人脱徐某的衣服和裤子,有一名男子用手机给我们拍照。拍完之后,开车的男子(从始至终都是他在警告我们,并指挥后面两名男子做事)警告我们三天之内不准报警,否则就将刚才拍的裸照发给我们手机上的所有朋友看。之后他们又下车了,我们以为他们已经离开,徐某正想用手帮我解开嘴上的封箱胶,他们又上车用手机充电线、徐某的底裤、我的丝袜反绑徐某,之后他们又在车外用电筒往车里照,有一名男子又上车用纸巾擦拭他们在车上摸过的地方,擦完后就下车了,并将车门关上。五分钟后,开车的男子再次上车叫我们等他们走了之后,天亮了再自己挣脱离开这里。说完他们就走了,我们确认车外没有动静了才挣脱封箱胶,并帮徐某解开。之后徐某就去寻求帮助并报警。我被抢了一台白色的苹果牌6SPLUS手机(机身内存为64G,机身串号是353286079014088,手机号码是137××××4526,该手机于2016年1月以约5980元购买,现还有九成新)、一百多现金。徐某被抢了一条黄金项链、一块玉、一部苹果手机、现金两万多,我不知道他的银行卡被取多少。我的物品是从我的包里被抢走的,我不知道徐某的物品是从哪里被拿走的。对方共三人,讲普通话,他们是戴着鸭舌帽、口罩、手套,我看到他们的面目,整个过程中我听到开车的男子提到一个叫“马六”,另一个叫“顺XX”。我们车子是一辆香槟色别克小轿车,车牌:粤A×××××。我只是被他们用封口胶绑住了手、眼、嘴,他们没有打过我。被害人钟某对其被抢手机的包装盒、涉案ATM取款视频截图、案发现场均进行了指认。11.被告人赵展枝的供述:2017年2月11日,“阿某2”和“阿某1”到了我居住的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田美上庄亿杰公馆,我们三个都没有钱了,然后就商量怎么样才能搞到钱。我提出在花都区新雅街国光厂于邝家庄路段经常有人晚上开车过来偷情。过了几天我们三个都到了花都区新雅街国光厂于邝家庄路段踩点,但是没有实施抢劫。2月28日,我和“阿某1”各自携带了准备好的匕首、手套、口罩、帽子和约束带到了花都区新雅街国光厂于邝家庄路段踩点,但是我们也没有实施抢劫。2017年3月5日,我带上匕首、手套、口罩、约束带5条和帽子,然后微信和“阿某1”约好17时30分在碧秀路美宜佳见面,我先到了美宜佳,17时30分“阿某1”也到了美宜佳,“阿某1”说“阿某2”也会过来。18时30分,“阿某2”也来到了美宜佳,我们三个吃了饭后搭摩托车,22时40分许到了花都区新雅街国光厂于邝家庄路段,之后我们三个在草丛里等作案目标出现。到了3月6日3时,有一辆别克牌小轿车开过来,过了几分钟我们三个一起过去,我拉开驾驶室的车门,我看见车上后排有一名男子和一名女子正在做爱,“阿某1”拉开驾驶室后面的车门,“阿某2”拉开副驾驶后面的车门,我们三个上了别克牌小车,三人都叫他们不要动。然后我从身上拿了一条约束带绑着那名男子,“阿某2”也从身上拿了五条约束带绑着那名女子,“阿某1”和“阿某2”用透明的胶布封着他们的嘴,那名男子还被封着眼晴,那名女子没有被封着眼晴。然后我驾驶着那辆别克牌小轿车,“阿某1”和“阿某2”在搜放在车上的两个包,在包里面搜出了约6张银行卡、一个钱包,我驾驶车往镜湖大道的方向驾驶了约1公里停下。“阿某1”问他们银行卡的密码,要到了银行卡密码我就驾车开到了镜湖大道的农业银行,我拿着一张银行卡到了农业银行的柜员机处拿了约15000元,“阿某2”也拿着银行卡到银行取钱,因为密码不对,取款不成功。我继续驾车走了约500米到了建设银行,我在建设银行取了20000元。然后在新华到处转,行驶了约30分许我想到在花卉市场里面把他们放下,于是我驾车开到了花卉市场里面的一个小山坡处停下车,我们三个都下了车,我对那名男子说:“我没有把你卡的钱拿完,只拿了几万元,等一会你们自己用口咬开胶布离开。”“阿某1”就说留下那名女子的电话,然后“阿某1”用自己的手机拍了他们两个的裸照(因为我们上车前他们没有穿裤子,有穿上衣),“阿某1”威胁他们说:“如果你们敢报警,就把你们的裸照发上网上。”“阿某1”打开车的后尾箱看见里面有一条中华和一条芙蓉王香烟,我对他说这些不值钱,银行卡里面还有那么多钱都没有拿走了,还要香烟干嘛。于是我们三个用手袜在车上抹了各自留下的痕迹,我和“阿某1”在车上各拿了一台苹果手机离开。我离开时把别克小轿车的钥匙扔到了隔壁的草丛,然后我们三个往秀全水库绿道逃跑,在绿道走了约1公里,我们各自往秀全水库里面扔掉了匕首、手套、口罩、帽子和外套。我们三个走到一条村庄的时候,“阿某1”把一叠钱给“阿某2”,“阿某2”分了大约6000元,剩下的钱我和“阿某1”各拿了一叠,然后我们三个各自离开了。拿到了钱后,我数了自己拿的是17200元。我们三个抢劫了两台苹果手机(我拿的那一台是苹果六、金色,另一台我不知道是什么型号),从钱包内拿了一叠现金(具体有多少钱不清楚),六张银行卡。我们没有抢到金项链等其它的物品。我准备了匕首、手套、口罩、约束带、帽子。匕首是从家中拿出来的长约10cm的折叠水果刀,手套、口罩、帽子、约束带是我从商店购买的。手机被我以1200元卖到大桥医院摆地摊的店了。我分的现金都花了,用其中的3200元买了一台二手手机苹果6SPLUS,我想把这手机赔偿给被害人。拍下被害人的裸照然后恐吓被害人不要报案是“阿某1”出的主意,也是“阿某1”拍照并恐吓被害人的。“阿某1”叫张某:男、东北人、年约33岁、身高约180厘米、身材瘦、尖脸、短发。“阿某2”全名叫赵仁顺:男、年约19岁、身高约168cm、身材瘦、短发、尖脸。“阿某2”是“阿某1”叫来的,我以前不认识他。我们没有提前分工,因“阿某1”和“阿某2”没有驾驶证,所以由我驾驶男子的轿车,“阿某2”和“阿某1”负责控制男女并搜他们的财物。我没有拿刀出来,“阿某1”和“阿某2”是否拿刀出来我不清楚。我们没有殴打那一男一女,只是有语言威胁和恐吓。被告人赵展枝对被告人赵仁顺的辨认笔录,指出被告人赵仁顺就是和其一起参与抢劫的“阿某2”;被告人赵展枝对ATM取款视频截图、作案地点、销赃地点、取款地点、涉案车辆、丢弃作案工具地点及赃款所购手机均进行了指认。12.被告人赵仁顺的供述:2016年12月份,我在炭步镇四角围众科电器有限公司里打临工时认识了张某,到2017年1月份我不做了,跟张某住一起。到了2017年2月份下旬的一天,张某问我要不要进厂做工,我说不想了,张某就说他有一些犯法事情可以做,被抓的机率很小,即使被抓了也就坐三、五个月就出来,我听了后就答应和张某一起做。第二天,张永全和我打了辆摩托车到花都区邝家村附近一些小路去兜,张某的一个朋友“阿某3”自行打摩托车跟我们汇合,然后一起物色对象下手,可是没有找到对象,后面我们还去过约四次,也一样没找到对象实施犯罪,我们这几次都有带工具去的。工具包括三双白色的手套(一双是布手套、两双棉手套)、两双透明的一次性手套、一卷透明的封箱胶、三个一次性蓝色口罩、两把黑色弹簧刀和六七条扎带,这些工具是张某和“阿某3”准备的。2017年3月4日张某跟我说,他和“阿某3”去了一次邝家村附近的那条小路,把一个袋子放在一个草丛里,里面有之前准备的工具加上两件保安服(包括两件上衣,两顶帽子)。2017年3月5日22时许,我和张某打摩托车到邝家村附近的一条小路跟“阿某3”汇合,“阿某3”和张某在放袋子的地方穿上保安服、戴上帽子,其它工具都在衣服的口袋里。然后我们三人进了附近一个工地里等,到了2017年3月6日3时许,我们看见有车的灯光便从工地里走出来,看见离我们约100米的位置停着一辆别克小汽车,我们三人就把口罩和手套戴上,“阿某3”给我两条扎带,我们沿着边上的草丛向那辆别克小汽车走去。我从车后排右侧门开门上车,张某从车后排左倒门开门上车,“阿某3”则从驾驶位开门上车。张某和“阿某3”先上车的,我上车后看见他们拿着弹簧刀指着坐在车上后排的一男一女(女的坐在驾驶位后面,男的坐在副驾驶位后面),“阿某3”见我上车后就把弹簧刀给我拿着,他先用扎带把那一男一女的双手绑在前面,张某把那个女的头按倒不让她抬头看。然后“阿某3”取下口罩蒙着那个男的眼睛。我们两个坐在后排把那一男一女控制住,由“阿某3”开车离开。我上车的时候看见那一男一女是分开坐在后排的,他们上衣是齐整的,那名男子下身的长裤是拉到脚踝位置,穿着一条紫色三角内裤,那名女子下身的丝袜也是拉到脚踝位置,没有穿内裤。我们将那一男一女控制后,将车开出一段距离后停下来。张某和“阿某3”开始搜他们身和车上的财物。“阿某3”从那个男的钱包里拿走了现金1000多、四五张银行卡,还拿走那名男子的一台苹果手机,“阿某3”还搜了放在副驾驶位的一个挎包,但我不清楚具体拿走了什么东西。张某则拿走了那名男子挂在脖子上的一条黄金项链,张某还搜了那名女子的钱包,但是拿走了什么东西我不清楚。张某拿走那名女子一台苹果手机。我和张某叫那一男一女不要动、不要说话,“阿某3”拿那名男子的拇指打开那名男子的手机,问了那名男子银行卡的密码,还让那名女子解开手机的ID锁,但是那名女子忘记了没有解开。我们搜完后,“阿某3”继续开车到了一家银行,“阿某3”拿着那名男子钱包里的银行卡去取线,过了约5分钟,“阿某3”拿着钱回到车上,说有一张卡密码不对,那名男子重新说了一个密码出来。“阿某3”让我拿着那张中国工商银行卡到ATM机取钱,但是我按了取款选项后提示密码不对,我没有取到钱便回到车上把情况跟“阿某3”他们说了。“阿某3”没说什么就继续开车,过了约4分钟到达一家交通银行,“阿某3”拿着那张中国工商银行卡去取线,约5分钟“阿某3”回到车上继续开,但“阿某3”没说是否有取到钱也没继续问那个男要密码。从我们上车开始约一个小时后,“阿某3”把车开到一个山头停下。我看管着那一男一女,张某和“阿某3”下车把全车都搜了一遍,在车尾箱找到一些中华香烟,“阿某3”还重新搜了一次放在副驾驶位的挎包。搜完后,“阿某3”提出要给那一男一女拍裸照威胁他们,我和“阿某3”把那名男子的底裤拉到脚踝位置,把他的上衣拉起来,张某则把那名女子的上衣拉起来,“阿某3”用名女子的手机分别给那一男一女拍了照片,并威胁他们不要报警,说如果我们被抓了,就将这些照片发给他们的联系人。拍完照片后,我们三人用手套和纸巾把我们接触过的地方都擦拭过,“阿某3”从找到的中华香烟里拆了一包给那名男子点了一根,然后拿走一条中华香烟和那包拆开的中华香烟以及车钥匙。最后我们离开的时候,“阿某3”还重新把我们接触过的地方擦拭了一遍,我们走了约七八米,“阿某3”提出要回去看看他们在干什么,我们回去后发现那名男子把扎带挣脱断了,“阿某3”在车上找了一条数据线给我将那名男子反绑,但是“阿某3”看我没有绑紧,于是他用刀把那名男子的底裤割断,加上从车上拿了一条黑色布条,“阿某3”用那条数据线、男子的底裤和那条黑色布条把那男子反绑。“阿某3”绑好后,我们三人就步行离开,走了约七八米“阿某3”把车钥匙扔到旁的草丛里,我们下坡没有继续转进水泥路走,而直接穿过山坡对着的草丛,后来我们把口罩、手套、帽子、刀和扎带装进一个袋子扔到水泥路旁边的草丛里,继续走了约100米,张某和“阿某3”把身上穿着的保安服也扔进水泥路旁边的草丛里,扔完后我们三人就分开了,我一直走到石岗公交站打了一辆出租车回到居住的出租屋。第一次“阿某3”取钱后发现密码不对时,“阿某3”回到车上就对我们说:“这个男的不老实,拿刀扎他。”张某就拿刀顶在那名男子左侧的腰上。第二次“阿某3”去取钱的时候,那名男子把扎带挣脱断了,我和张某就一人控制那名男子的一只手,我和张某各抓住那名男子的手,我用手肘撞了他几下。“阿某3”回来后重新用三条扎带把那名男子绑住,两条绑在手腕位置,一条把那名男子两个拇指绑住。我们把作案的工具丢掉后,在水泥路边上找了一栋房子的角落里分赃的,是张某和“阿某3”分的,他们让我看风,看看有没人经过,我分得5230元现金,而张某和“阿某3”各分得多少现金我不清楚。张某拿了那名男子的金项链和那名女子的手机,“阿某3”拿了那名男子的手机。张某:东北人、高约170cm、短发,他曾跟我说他在东北坐了六年多的牢,他的微信名是zyq。我在“阿某3”家里吃饭的时候,“阿某3”曾把一本港澳台通行证拿给我看过,上面的名字写着是赵展枝。那名女子的手机在我们分赃后离开的途中被张某扔掉了。被告人赵仁顺对被告人赵展枝的辨认笔录,指出被告人赵展枝就是和其一起抢劫的“阿某3”;被告人赵仁顺对作案地点、作案时衣着、丢弃赃物地点、赃款、涉案车辆、取款地点、分赃地点均进行了指认。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被告人、辩护人提出的辩解、辩护意见,本院综合评判如下:1.被害人徐某被抢金项链的事实,有被害人徐某、钟某的陈述及被告人赵仁顺的多次供述予以证实,因公诉机关未提供认定该项链价值30430元的充分证据,在赃物未能起获、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作证的情况下,本院对该项链的具体价值暂不予认定。2.公诉机关认定被害人徐某被抢随身携带的现金21000元的事实,有被害人徐某、钟某第一时间的报案陈述予以证实,被告人赵仁顺的供述证实被告人赵展枝多次翻找被害人徐某的钱包、挎包,故具体搜获的现金数额被告人赵展枝应是明知、清楚的,但被告人赵展枝在归案后却辩解称其不清楚具体搜了多少现金,庭上又辩解只有3000至5000元,故被告人赵展枝关于现金数额的辩解不可信。本院结合两被害人第一时间的报案陈述,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害人徐某被抢包内现金数额为21000元的事实予以确认。3.对于被告人赵仁顺在犯罪中的作用,结合被告人赵展枝、赵仁顺的供述,可确认被告人赵仁顺有实施事先踩点、持械威胁、捆绑并控制被害人、前往银行取款等行为,其在本案中并非次要、辅助作用。但结合本案的犯意提起、作案工具的准备及分赃等情节,被告人赵仁顺在本案中的作用相对要比被告人赵展枝的小,可对被告人赵仁顺予以酌情从轻处罚。4.被告人赵仁顺不具有立功情节。被告人赵仁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同案犯的情况,系坦白,后公安机关通过技术侦查手段抓获被告人赵展枝,并非被告人赵仁顺立功协助抓捕。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展枝、赵仁顺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使用暴力、胁迫的手段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惟认定的具体抢劫数额不当,本院予以纠正。被告人赵展枝、赵仁顺的行为,依法应当在“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内予以处罚。本案查明的量刑事实和情节有:1.被告人赵展枝、赵仁顺伙同同案人采取持械威胁、捆绑手脚等方式进行抢劫,致二被害人轻微伤,劫得财物数额达66494元,且赃款赃物大部分未能缴回,可相应增加刑罚量。2.被告人赵展枝、赵仁顺及同案人在本案中均积极动手实施抢劫犯罪行为,不足以区分主从犯,但可结合本案系被告人赵展枝及同案人提起犯意、准备作案工具及分赃等具体情节,被告人赵仁顺的作用相对较小,可对被告人赵仁顺酌情从轻处罚。3.被告人赵展枝、赵仁顺均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与上述相同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赵展枝、赵仁顺及辩护人提出与上述相同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综合考虑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悔罪态度、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展枝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8日起至2024年9月7日止),并处罚金一万元(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赵仁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7日起至2023年3月6日止),并处罚金六千元(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三、责令被告人赵展枝、赵仁顺向被害人徐文辉退赔55338元、向被害人钟婉婷退赔4036元。四、继续追缴被告人赵展枝、赵仁顺的违法所得金项链一条、杂牌手机一台予以发还给被害人徐文辉(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谭伟平人民陪审员 谢惠沙人民陪审员 骆锦明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潘晓丹陶志敏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