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执5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杨庚谊、邝四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萍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庚谊,邝四星,彭小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执54号申请执行人:杨庚谊,男,197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序体,江西广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邝四星,男,199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莲花县。被执行人:彭小娇,女,1986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庚谊与被执行人邝四星、彭小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杨庚谊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赣民终21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宁审 判 员 昌 伟审 判 员 王 葵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代书记员 刘熙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