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81执2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浏阳支行与李小平等不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浏阳支行,王辉荣,李小平,沈国珍,王辉佐,浏阳市双盛烟花制造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81执278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浏阳支行。负责人易显江。被执行人王辉荣。被执行人李小平。被执行人沈国珍。被执行人王辉佐。被执行人浏阳市双盛烟花制造厂。负责人王辉佐。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浏阳支行与被执行人王辉荣、李小平、沈国珍、王辉佐、浏阳市双盛烟花制造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查明,本案与本院(2016)湘0181执2997号执行一案的生效法律文书一致、申请执行内容一致,属重复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湘0181执2780号执行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到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左 凯代理审判员 罗 勇代理审判员 陈南飞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周鑫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