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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执恢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张某、徐某与代后林、李财、郭川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毕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徐某,代后林,李财,郭川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执恢200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男,汉族,住湛江市坡头区。申请执行人徐某,男,住湛江市麻章区。被执行人代后林,男,1980年11月26日出生于贵州省黔西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贵州省黔西县。被执行人李财,男,1990年10月24日出生于广东省阳春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广东省阳春市。被执行人郭川锋,男,1983年1月28日出生于四川省筠连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四川省筠连县。关于张某、徐某申请执行代后林、李财、郭川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湛中法刑三初字第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代后林、李财、郭川锋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3日委托本院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代后林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函,建议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于2011年9月20日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清理积案活动将该案恢复执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恢复执行。本院认为,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黔05执恢200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执行依据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建忠审判员  谌珊珊审判员  刘崇高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孙 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