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7执保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刘晓雷、张传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晓雷,张传华,马汝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27执保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晓雷。被执行人张传华。被执行人马汝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鱼台县人民法院(2017)鲁0827民初152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解除对被申请人张传华、马汝霞银行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张传华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书即日生效。审判员 张新虎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郭环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