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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7执保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刘晓雷、张传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晓雷,张传华,马汝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27执保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晓雷。被执行人张传华。被执行人马汝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鱼台县人民法院(2017)鲁0827民初152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解除对被申请人张传华、马汝霞银行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张传华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书即日生效。审判员  张新虎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郭环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