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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24民初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024民初829号原告:李某某,女,个人信息………略。被告:郭某某,男,个人信息………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飞,湖南金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XX华,湖南金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被告郭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飞、XX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l.判令原、被告离婚;2.小孩郭铭睿归原告抚养,由被告负担每月1200元的小孩抚养费;3.原、被告建房时,以原告名义借款6.8万元应由被告偿还给原告;4.双方其他债务由各自承担。事实和理由:2010年2月原告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同年9月便与被告开始同居生活。两人共同生活不久,原告发现被告是一名严重的精神疾病患者,且生理上有严重缺陷,两人不能过正常夫妻生活,被告也无独立生活能力,并长期不能上班工作。2013年原告生育一男孩,取名郭铭睿。2014年被告父亲因车祸身故,被告全家不让原告参与商谈理赔事宜,原告更是无这笔赔偿金的支配权,全由被告四个姐姐、姐夫一手包办,他们视原告为佣人,处处刁难、排挤,导致原、被告感情日渐淡漠。2014年9月原、被告分居生活至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具状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被告郭某某辩称,原告李某某诉称不实。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尚有幼子需要双方共同抚养;若原、被告离婚,不利于小孩身心健康成长;被告对原告是有感情的。故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离婚诉请。原、被告在法庭上提交的证据,经举证、质证后,对双方无异议的证据1、2、3、5、6、7,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证据4虽然原告提出异议,但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对原告的异议,本院不予采纳。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均系再婚。2010年2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同年九月双方开始同居生活,同居期间生育一男孩郭铭睿(2013年6月28日出生)。原、被告于2014年4月1日在嘉禾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两人夫妻感情尚可,被告的工资卡一直由原告管理、支配。自从被告父亲在2014年出车祸身故后,原告便搬出被告家,独自带着男孩郭铭睿生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被告共同添置的财产有:皮沙发一套、餐桌一套、衣柜一组、飞肯男式摩托车一辆。双方无共同存款、无共同债务。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本案原、被告系再婚重组家庭,经人介绍后通过慎重考虑组建家庭,夫妻感情尚可;婚后又育有一男孩,双方应该为小孩身心健康成长营造一个和谐稳定家庭环境而努力,加强沟通交流,互相谅解,增进夫妻感情,共同承担起家庭的责任和义务,教育子女,不宜草率离婚。另外,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实,因此,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彭立新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李 露附录:原告李某某提供的证据:1.李某某身份证复印件1张,拟证明原告主体资格。2.结婚证复印件1张,拟证明原、被告于2014年4月1日登记结婚的事实。3.户籍资料复印件1份,拟证明郭某某、郭铭睿的身份信息,郭铭睿系郭某某之子。二、被告郭某某提供的证据:4.住院病历复印件4张,拟证明被告患有精神分裂症,但已痊愈的事实。5.诊断证明原件1张,拟证明被告受到其父亲去世等多方面打击,被告的精神分裂症复发需长期用药的情况。6.发票复印件6张,拟证明被告每年需要药费大概1万多元。7.郭某某的工商银行工资卡支取信息复印件8张,拟证明被告的工资卡由原告管理、支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