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91执8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东营莱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毛建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营莱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毛建军,成玉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91执8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东营莱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翠芳,董事长。被执行人:毛建军,男,汉族。被执行人:成玉莲,女,汉族。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0591民初129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毛建军每月领取工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自2017年9月1日起,除每月给被执行人毛建军预留1300元生活费外,将剩余工资及其他收入按月予以扣留,直至扣完100000元为止。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吴胜林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赵汝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