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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1刑更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岳丽、怀远县人民检察院刑罚变更刑事决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岳丽,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7)皖0321刑更3号公诉机关怀远县人民检察院。罪犯岳丽(自报),女,46岁,受教育状况不详,汉族,无户籍,现住安徽省怀远县。2015年9月22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怀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9日被怀远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12月13日被本院决定逮捕,2016年12月14日蚌埠市第二看守所以被告人岳丽智力低下生活不能自理,暂不予收押,当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现在家。2017年2月20日本院作出(2016)皖0321刑初702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岳丽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经查,判决生效后,2017年6月23日对罪犯岳丽收监执行过程中,怀远县万福镇卫生院《超声医学影像报告单》诊断意见:宫内晚孕,单活胎,臀位。罪犯岳丽已怀孕,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将罪犯岳丽暂予监外执行。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