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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07民初1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原告保定市满城区满城镇柳家佐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柳兰芬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定市满城区满城镇柳家佐村村民委员会,柳兰芬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7民初1220号原告:保定市满城区满城镇柳家佐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连进,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路,男,1971年10月11日生,汉族,保定市满城区满城镇柳家佐村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贵山,河北满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柳兰芬,女,1965年8月10日生,汉族,保定市满城区满城镇柳家佐村人。原告保定市满城区满城镇柳家佐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柳兰芬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所提到的《承包土地协议书》系1987年初柳家佐村第十五生产队与柳兰芬之父柳国辰签订,原告保定市满城区满城镇柳家佐村村民委员会并非发包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保定市满城区满城镇柳家佐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立新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杨 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