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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3民初207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宫宪玲诉刘清军民事一审调解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宪玲,刘清军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黑1283民初2076号原告:宫宪玲,女,196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职业农民,住海伦市前进乡兴乐村*组。被告:刘清军,男,198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职业农民,住海伦市前进乡兴乐村*组。原告宫宪玲与被告刘清军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宫宪玲与被告刘清军系母子关系。原告丈夫刘凤有于2016年11月27日去世,遗留海伦市农村信用社存款,现原、被告为继承此存款发生纠纷,原告要求继承该存款诉讼至法院。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刘凤有在海伦市农村信用社账号630180121002115152内的存款由原告宫宪玲继承并支取,被告刘清军放弃继承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宫宪玲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凤山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赵东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