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827财保1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冯军与袁仕国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冯军,袁仕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27财保14号申请人:冯军,男,汉族,籍贯四川省蓬溪县,无固定职业,住新疆和静县。被申请人:袁仕国,男,汉族,籍贯四川省射洪县,无固定职业,住四川省射洪县,住新疆焉耆县。申请人冯军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袁仕国所有的起亚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车号×××)予以保全。申请人冯军以自己所有的丰田牌普拉多小型越野客车一辆(车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利害关系人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袁仕国所有的起亚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车号×××),查封扣押期间以上被查封的财产由和静县人民法院保管,不得买卖、转移、隐匿、毁损、设定抵押等处分,查封期限两年(2017年9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二、查封申请人冯军所有的丰田牌普拉多小型越野客车一辆(车号×××),查封期间以上查封的财产由申请人冯军保管,不得买卖、转移、隐匿、毁损、设定抵押等处分,查封期限两年(2017年9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玉雍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武锦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