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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7执1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陈雪花与潘素粉、杨允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雪花,潘素粉,杨允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7执1727号申请执行人陈雪花,女,197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执行人潘素粉,女,197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执行人杨允猛,男,197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27民初55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3月1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陈雪花与被执行人潘素粉、杨允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同日向被执行人潘素粉、杨允猛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潘素粉、杨允猛缴纳执行款160000元及利息损失;二、负担案件受理费3500元,执行费23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潘素粉、杨允猛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潘素粉、杨允猛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也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潘素粉、杨允猛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谈话笔录、财产查询回执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尔德人民陪审员  吴希钢人民陪审员  金小虎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谢智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