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03执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杜井福、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井福,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403执748号申请执行人杜井福,男,195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执行人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蚌埠市淮河路503、505号。法定代表人:张宗宾,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井福与被执行人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337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孙 鹏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郭依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