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602民初5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王德高与杨万飞、秦伟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高,杨万飞,秦伟山,王艳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602民初5519号原告:王德高,男。被告:杨万飞,男。被告:秦伟山,男。被告:王艳玲,女。原告王德高诉被告杨万飞、秦伟山、王艳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德高,被告杨万飞、秦伟山、王艳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德高诉请:判令杨万飞、秦伟山、王艳玲偿还王德高借款37万元及利息。事实与理由:2017年2月24日杨万飞、秦伟山、王艳玲向王德高借款37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后王德高因资金紧张向杨万飞、秦伟山、王艳玲催要借款,杨万飞、秦伟山、王艳玲推诿,遂诉诸法院。杨万飞、秦伟山、王艳玲辩称,签订过起诉37万元借款实质是2015年5月22日杨万飞经秦伟山担保借款30万元所产生的利息。和其他借款总起来打了37万元的条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2日经秦伟山担保杨万飞向王德高借款30万元由于资金周转,借款期限为6个月,即2015年5月22日至2015年11月22日,借款借据上没有注明利息。2017年2月24日杨万飞、秦伟山、王艳玲向王德高出具了37万元的借条,2017年7月17日王德高向本院起诉要求杨万飞、秦伟山、王艳玲偿还该借款,同时要求按24%支付利息。审理中经质证各方当事人均认可37万元的借条中包括2015年5月22日杨万飞借款30万元的利息247500元,起止日期为2015年11月至2017年3月,包括秦伟山借款10万元的利息122500元,起止日期为2015年11月至2017年3月,另外还有秦伟山借王德高未偿还的本金4万元。出具37万元的借据的理由是秦伟山与王艳玲是夫妻,与杨万飞是合伙人,为了便于偿还借款系双方协议同意变更债务人为秦伟山、杨万飞、王艳玲。上述事实由书证37万元的借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意见、质证笔录在卷证实,经审理证据属实。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所查明的事实,本案王德高所持借条中包括三部分混同内容,即2015年5月22日杨万飞30万元借款所产生的利息,秦伟山借款10万元所产生的利息及秦伟山借款本金4万元,由于杨万飞、秦伟山、王艳玲在借条上共同签名为借款人,应视为对债务的认可,形成债权债务的转移,杨万飞、秦伟山、王艳玲应当清偿债务,对该37万元借条所涉及债务应当按一下两种方式处理:1、30万元的利息计算为247500元及10万元的利息计算为122500元,明显高于法定24%的利率,属高利贷范畴,依法不予支持,该两笔借款利率应当均按24%计算,息起于2015年12月1日,止于本金还清之日;2、4万元借款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可依法判决偿还本金,利息之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杨万飞、秦伟山、王艳玲按年利率24%支付王德高30万元及10万元借款所产生的利息,息起于2015年12月1日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秦伟山、王艳玲偿还王德高借款4万元;以上两项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王德高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850元,减半收取3425元,由杨万飞、秦伟山、王艳玲负担1712.5元,由王德高负担171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生荣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芦玉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