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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4民初7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郎松朝与徐蒙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郎松朝,徐蒙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4民初7381号原告:郎松朝。被告:徐蒙虎。本院在审理原告郎松朝与被告徐蒙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郎松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郎松朝负担。代理审判员 舒 宁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代书 记员 蒋华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