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4民初7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郎松朝与徐蒙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郎松朝,徐蒙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4民初7381号原告:郎松朝。被告:徐蒙虎。本院在审理原告郎松朝与被告徐蒙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郎松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郎松朝负担。代理审判员 舒 宁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代书 记员 蒋华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