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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6民初2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苏洪臣与孟祥照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洪臣,孟祥照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初2191号原告:苏洪臣,男,汉族,1954年1月2日生,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被告:孟祥照,男,汉族,1978年8月26日生,现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洪臣与被告孟祥照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联系方式无法向其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驳回原告苏洪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45.0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曾凡华人民陪审员  郭 力人民陪审员  李凤香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XX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