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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3民初592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黄骅市胜彪板材门市部与孙建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骅市胜彪板材门市部,孙建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3民初5928号原告:黄骅市胜彪板材门市部,住所地黄骅市大街南个体汽车站对过。法定代表人:齐文胜,董事长。被告:孙建宏,男,1977年2月3日出生,汉族,职工,现住河北省黄骅市。黄骅市胜彪板材门市部与孙建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原告黄骅市胜彪板材门市部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骅市胜彪板材门市部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黄骅市胜彪板材门市部负担。审判员 张 仙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蒋娟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