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3民初592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黄骅市胜彪板材门市部与孙建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骅市胜彪板材门市部,孙建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3民初5928号原告:黄骅市胜彪板材门市部,住所地黄骅市大街南个体汽车站对过。法定代表人:齐文胜,董事长。被告:孙建宏,男,1977年2月3日出生,汉族,职工,现住河北省黄骅市。黄骅市胜彪板材门市部与孙建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原告黄骅市胜彪板材门市部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骅市胜彪板材门市部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黄骅市胜彪板材门市部负担。审判员 张 仙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蒋娟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