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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82民初598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杨琦然、韩凤生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琦然,韩凤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82民初5980号申请人杨琦然,男,汉族2010年6月6日,住三河市,。被申请人韩凤生,男,1967年1月27日出生,住三河市,。申请人杨琦然与被申请人韩凤生交机动车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三河市区阳光小区西侧新天地花园一区B-3-502室房屋,并以申请人名下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韩凤生名下的三河市区阳光小区西侧新天地花园一区B-3-502室房屋。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沈 涛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宇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