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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21民初157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纪平全与湖北天易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平全,湖北天易置业有限公司,孙耀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21民初1572号之二原告:纪平全,男,195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平,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天易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京山县新市镇城中路246号。法定代表人:黄清旺,执行董事。第三人:孙耀华,男,196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原告纪平全与被告湖北天易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通知孙耀华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现第三人孙耀华因涉嫌刑事犯罪被羁押,暂无法提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李吉平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一婷 来源:百度“”